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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信息来源:查看

津卫医政〔2021〕30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我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依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国卫医研函〔2021〕7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津卫医政〔201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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