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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本着社会保险各险种相一致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缓缴审核,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疫情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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