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食药监局、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商务局、国税局,市属各医疗机构,玉门油田医院、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
现将《酒泉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酒泉市医改办 酒泉市卫生计生委
酒泉市食药监局 酒泉市发展改革委
酒泉市工信委 酒泉市商务局
酒泉市国家税务局 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5月12日
酒泉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甘肃省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试行)》(甘医改办发〔2017〕12号)以及《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发〔2016〕15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通过强化医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走票过票”、挂靠经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到2017年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二、基本原则
综合考虑我市地域广阔、医疗资源分散、企业集约化程度低、药品配送点多量小及贮运成本高等因素,推行“两票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步推进”的原则。
(一)强化监管、优化资源。加强药品监管,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实现药品质量、价格可追溯,助推药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助力“三医联动”改革。
(二)分级分类、稳妥推进。根据药品配送企业分布及配送能力、医疗资源配置及分类分级和行政区域划分及配送难宜等情况,权衡利弊,先宜后难,整体谋划,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施。
(三)立足实际、保障供应。通过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从源头上理顺药品供应资源分配与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政策的衔接,保障市县乡村四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尤其要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品种及偏远乡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三、“两票制”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者可视同生产企业。
四、实施范围及进度
(一)机构分级推进
1.自2017年7月1日起,城市公立医院(指酒泉市人民医院、酒泉市中医院、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2.全市其它由政府举办或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县(市、区)所在地(除肃北县、阿克塞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3.《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中界定为边远地区的肃北县、阿克塞县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执行中允许药品配送企业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该类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药品分类实施
1.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不执行两票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紧急采购及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2.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关于公布2016年甘肃省急救短缺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通知》(甘药采发〔2016〕5号)),以及罕见病、特殊疾病等临床用量小的药品,暂不执行“两票制”。罕见病、特殊疾病、临床用量小的药品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每年底向辖区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逐步形成全市罕见病、特殊疾病用药及临床用量小等药品的目录。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药品(目录内外)采购均全面执行“两票制”。
五、主要措施
(一)严格流程控制
1.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供应商提供票据和采购方审验票据资质的相应责任。
2.全省新一轮药品中标(阳光挂网)结果公布,配送企业按照“两票制”要求做好与中标生产企业的对接。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阳光采购)中成药中标(议价)结果执行“两票制”。
3.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两票制”相关规定,对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统一遴选和审查备案,通过“两票制”淘汰部分已遴选的配送企业。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承担对配送质量、配送效率和售后服务的监督和考核,对服务质量差、配送不及时、擅自涨价、不能落实 “两票制”要求的企业实行淘汰制。
(二)加强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所开发票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销售药品应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及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索取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到货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并对药品购进与销售发票的关联性负责。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发票、随货同行单与购进药品不相符的,不得购进。药品流通企业应主动向配货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的购销发票复印件,从药品流通企业总公司调拨到其分公司的,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
3.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网上采购、配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相符方可入库、使用。在索取、验证配送企业票据的同时,还应审验配送企业提供的加盖本企业红印章的生产企业供货票据复印件,双方票据应互相印证且与实物相符,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4.探索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阳光采购平台开发建成的“发票维护及查询系统”进行药品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同行信息的查询、验证和追溯。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发票查询网址,核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提供发票的真伪。
5.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所提供的发票及发票复印件必须真实有效,发现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及复印件的药品配送企业,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在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资格,并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6.药品流通企业已购进的非“两票制”药品,在过渡期内可按现行渠道销售至公立医疗机构,但最迟不得超过相应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的时限,超过过渡期购进的非“两票制”药品,不得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三)强化配送环节监管
1.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鼓励服务信誉好、配送能力强,具备经营和质量控制全程可追溯的网络信息系统的现代化配送企业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延伸配送服务。
2.支持建设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
3.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证索票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利、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的要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配送资格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及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两票制”规定的企业及时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为“电子化发票”互联共享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药品流通企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对“两票制”电子信息追溯监管体系建设给予资金保障;物价和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三)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进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网上采购,让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城市公立医院可探索组成采购联合体,开展带量议价采购。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抄送: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