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工作要求,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有关规定,拟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2022年1月7日至1月14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邮箱:jsybyljg@163.com,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10号楼209房间,邮政编码210004。
附件:拟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