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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医疗机构:

    为保障《云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第一批)及试行价格》执行,便于医疗机构对照收费和维护医保信息,对“互联网会诊费”和“互联网病理会诊费”项目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了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省内医疗机构邀请省外专家开展“互联网会诊”和“互联网病理会诊”服务时,按照省外专家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或医疗机构制定的价格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分配比例自行协商。

二、增加受邀方为省外专家时的“互联网会诊费”和“互联网病理会诊费”,以及“互联网会诊费”增加学科加收的收费编码,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收费并做好医保信息上传工作,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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