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
根据《山西省医改办关于做好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药品采购“五统一”的通知》(晋医改办发〔2017〕19号)和晋城市《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各县(市、区)规范开展县域药品采购“五统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药品采购管理服务机构
各县(市、区)医改办、卫计局要督促、指导医疗集团内部设立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集团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含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目录制定、药品议价、采购、配送和结算工作。医疗集团采购使用的药品除中药饮片外,统一通过省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平台网上阳光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服务中心要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建立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转机制,规范开展议价和采购、配送、结算工作。
二、统一制定县域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各县(市、区)医改办、卫计局要督促、指导以医疗集团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制定采购目录时要以满足集团内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需求为前提,优先采购基本药物,优先采购符合临床路径的药品,优先采购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优先采购省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兼顾儿童用药、老年用药和慢性病用药,并符合一品三剂型两规格要求(同一通用名药品采购剂型不超过3种、每一种剂型采购规格不超过两个)。采购目录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征求集团内临床科室和乡、村医务人员的意见,并经医疗集团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录中国家和省补基本药物所占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
三、规范开展议价采购
各县(市、区)医改办、卫计局要督促、指导医疗集团内部成立药品议价采购工作组,工作组人员不仅要有药品采购人员,还要有临床医生代表和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要建立医疗集团内部议价工作程序和制度,公开透明地开展议价采购。对于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中要求以院为单位议价采购的低价药、急抢救药、妇儿非专利药和临床用量小及新进入医院销售等药品,议价时不仅要参考平台提供的周边省份历史中标价和上一轮我省中标价,更要参照当地市场药店的零售价,在保证临床供应的同时把药品采购价降到市场药店价格以内;对于省级集中招标已确定中标限价的药品,允许发挥医疗集团集中带量的优势开展二次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为调动医疗集团开展药品议价的积极性,允许医疗集团将省级集中招标药品和其它挂网基本药物议价降低部分按比例留医院和让利患者。其中招标类药品以中标限价为基准,其它挂网基本药物分别按我省上一轮中标价、周边9省平均价或全国最低价为基准,议价降低部分50%用于直接让利患者,50%加价销售后用于弥补药房运行和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鼓励各县(市、区)将议价降低部分用于让贫困患者更多受益。
四、统一制定采购和配送流程
医疗集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服务中心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集团成员药品需求信息报送制度。每月报送两次采购计划(急抢救需求除外):每月月底前报送一次下月采购计划,每月15日前报送当月补充计划(村卫生室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汇总上报)。由医疗集团按计划向配送企业采购。
医疗集团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要遵循“相对集中、有序竞争”的原则,选择范围原则上在市卫计委选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择优遴选,要以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大企业为主,地方小企业作为补充。市医改办、卫计委要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立医院需求及时调整补充配送企业,加强考核、动态管理。
医疗集团药品采购管理服务中心要统一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协议,约定配送到位时限和配送到货率,配送到货率应不低于95%;还要与配送企业约定配送地点,可以由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集团,医疗集团内部逐级配送,也可以约定配送企业直接配送到乡和村。
医疗集团内部要制定县乡村三级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比例并加强考核,原则上乡村两级基本药物采购品规和金额均不低于70%,县级机构采购品规和金额不低于40%,县域内基本药物采购品规和金额比例均不低于50%。
医疗集团还要在集团成员间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和调剂供应制度,发挥集团优势。最大程度地满足患者用药。
五、确保药款及时结算
各县(市、区)医改办、卫计局要督促、指导医疗集团在会计结算中心设立药品采购专账,确保药品收入和支出专款专用。要争取当地政府设立药品结算周转金,确保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货款。乡镇卫生院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机构和辖区村卫生室上月采购药品货款足额上交集团会计结算中心,由药品采购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会计结算中心按合同约定与配送企业结算,确保采购供应到位、结算及时。
实行县域药品采购“五统一”改革后,县级财政对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零差价销售的补助政策不得改变。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专户与医疗集团会计结算中心的有效衔接,保证药款结算的连续性。
医疗集团耗材、试剂的采购、配送和结算参照药品采购管理。
晋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