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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续保缴费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关于我市医疗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鄂州人社发【2010】20号)、《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鄂州人社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2020核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0】13号)文件精神,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后的职工个人续保缴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缴费基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续保缴费,可选择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4%、60%、80%、100%作为缴费基数(详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2、保险期限。本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3、缴费时间。本次缴费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欠费三个月以上的,自缴费之日起181天后开始享受待遇。

4、退休职工医保手续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最低满30年、女最低满25年;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10年;同时按照最新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规定不缴费的退休人员申报手续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大厅办理。

5、退休人员请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大厅核实本人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年限的,应当据实缴费。

6、缴费地点:中国银行各网点、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

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表

档次指数

月缴费基数

缴费金额

(含大病保险120元)

54%

2700元

3522元

60%

3000元

3900元

80%

4000元

5160元

100%

5000元

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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