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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申报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用人单位:

根据嘉政发【2019】2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2020年1月起实行新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各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向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申报2020年1月医疗保险费注意事项如下:

一、单位缴纳申报基数确定标准

1、企业单位缴纳9%部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不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行申报;

2、机关事业单位缴纳9%部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暂按市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申报;

二、个人缴纳申报基数确定标准

个人缴纳2%部分,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核定,按2020年统一标准5520*应缴人数计算,由各用人单位向个人代扣代缴。

三、其他申报情况说明

1、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企业、事业两种类型缴纳医疗保险,分别对应企业(征收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职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征收项目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开展申报;

2、原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已经合并入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申报费率中,自2020年2月起不再单独申报;

3、参加企事业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核定,按2020年统一标准5520元*应缴人数计算,按核定基数申报。

4、南湖区企业单位请向89993065咨询,秀洲区企业单位请向82726683咨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请向83370684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咨询。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嘉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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