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关于规范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有关要求及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我局组织完成了第五批26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的审定工作,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如国家颁布实施同品种配方颗粒药品标准,我省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