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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医保中心办〔2022〕18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关于印发《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信息来源:查看

川医保中心办〔2022〕18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经办管理工作,完善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经临床专家评审,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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