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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信息来源:查看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金坛分局、武进分局,各辖市(区)信用办,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协议处理决定作出的同时,将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标注失信等级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部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后定期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溧阳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三、失信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1日前,但在3月1日以后依法被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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