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了《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药品采购机制改革是医改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对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作为国家医改试点城市,我市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实施原则、采购主体和组织形式、采购范围和方式、报名供应企业、价格谈判方式、药品销售价格政策、医保费用预付机制、成交结果执行、综合监管、其他,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1.工作目标
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体现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降低群众看病费用负担;规范流通秩序,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药品采购及供应的全过程综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购销双方利益,强化履约行为管理,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采购和使用数据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和政府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管创新。
2.实施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类采购、生产企业直接参与、量价挂钩、全程监控”的要求。保障临床诊疗和病患人群用药需求,坚持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坚持医院、医保、医药改革联动,互相促进,充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药品采购及监督管理机制。
3.采购主体和组织形式、采购范围和方式
采购主体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由公立医疗机构共同组成药品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采购联合体),药品价格谈判由联合体办公室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进场组织实施。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分批管理,依据全市年度周期的药品实际使用量和药品供需特点,分批制订采购目录并实施。具体细则由采购联合体制定。
重点是除国家规定药品外,临床普遍使用、采购金额较高的药品,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药品为目录,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
4.报名供应企业及价格谈判方式
参加我市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所设立销售本企业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如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经境外依法授权的浙江省代理商)可视同药品生产企业。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主体资质信息,必须已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申报和注册。采购方式由采购联合体另行制订细则。
5.药品销售价格及激励机制
确定药品采购成交结果后,医保目录内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在省医保支付标准出台前,我市医保目录内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和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集中采购价格之间产生的差额,医疗机构向患者让利30%。非医保目录内药品据上执行。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
6.成交结果执行及监管
成交产品采购执行期从成交结果公布之日起开始,暂定一年,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变动,如遇调整跟随联动。建立和强化市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区域性医药产品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管。
链接:温卫发〔2015〕31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ZJCC23-2015-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