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专家审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19日
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专家审评工作机制,根据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抽选专家承担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目录制定、评标、议价、申投诉处理和企业遴选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按工作权限和职责对专家库组建、专家抽取等工作进行分段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专家库主要由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药学、医用耗材和管理专家组成。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专家,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和中药学专家,医用耗材专家包括普通医用耗材和高值医用耗材专家,管理专家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专家。
第五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公正;
(三)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六)身体健康,在职工作,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省卫生计生委确定各市及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专家推荐名额及比例;
(二)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直委管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或单位专家推荐、审核和报送;
(三)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申报人选审定入库,并按专家所在地区、医院等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标记。
第七条 专家任期3年,任期届满或已退休则自动退出专家库。省卫生计生委按相关要求补充专家或重新组建专家库。
第八条 退出专家库的专家,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入库,省卫生计生委按一定比例审核入库。
第九条 专家抽取程序及要求: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需要专家时,由承办机构根据工作内容和任务需要,提出专家使用申请,明确专家组人数,原则上应为7人以上单数,并分地区、医院级别和专业,合理确定专家比例,填写《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抽取审批表》(附件1),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后,启动专家抽取程序;
(二)专家抽取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现场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按计算机设定程序从专家库中分地区、医院级别和专业抽取所需人数,并抽取两组备选专家;
(三)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由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现场抽取人员及时通知专家;
(四)所抽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时,按备选专家产生先后顺序依次递补;
(五)专家抽取名单一经确认,必须严格保密。对现场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实行封闭管理,在专家到位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六)专家抽取信息如有泄密,应重新抽取;
(七)抽取专家工作完成后,应填写《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抽取情况登记表》(附件2),如实记录专家抽取结果及到位情况,并由现场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参与工作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查阅、调取相关资料,对相关事项的评审权;
(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有独立的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二)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统一管理;
(三)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并对自己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现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五)不私下与企业人员接触,不接受企业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任职单位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近亲属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的。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移除,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被通知并确认参加专家组工作但无故缺席的;
(二)不遵守统一管理,违反相关纪律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正确履行专家义务的;
(四)在工作中有失公平、公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明知本人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
(六)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监察建议,认为不适合参加专家组工作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专家组工作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移除,情节严重的移送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二)故意并且严重损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当权益的;
(三)私自接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索取或接受其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的;
(四)从事涉及药品集中采购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影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七)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监察建议,认为损害药品集中采购公正的行为;
(八)其他损害药品集中采购公正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专家库抽取、使用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泄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二)影响专家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干预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损害药品集中采购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抽取审批表》
2、《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家抽取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