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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2        信息来源:查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为贯彻落实关于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妇科类、器官移植类等4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精神,省医疗保障局对我省现行的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全省最高限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市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最高指导价,并于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

  (二)出台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3 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69 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73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 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6.《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7.《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接落实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妇科、器官移植等4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省医疗保障局要求,规范整合原有价格项目,其中放射治疗类由112项整合为15项、心血管系统类由261项整合为129项、妇科类由185项整合为85项、器官移植类由16项整合为12项。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同步废止部分现行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妇科类、器官移植类等4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均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二)制定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最高指导价

  经收集我市8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妇科类、器官移植类等4批《立项指南》项目成本,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发展、人均GDP等情况,支持医疗机构逐步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按省最高限价确定我市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妇科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和项目封顶金额。

  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照现行级差,即三级价格的90%、80%确定;儿童加收项目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3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 

  (三)医疗机构依规落实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涉及范围

  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有利举措

  (一)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妇科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将原放射治疗类112项整合为15项、心血管系统类261项整合为129项、妇科类185项整合为85项、器官移植类16项整合为12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上述4类医疗服务时,须严格按照整合后的价格项目执行收费,严禁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医疗服务收费更加清晰明了。

  (二)医疗服务项目兼容性增强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治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无须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采用“现有项目兼容”方式简化处理,促进临床新技术的应用。

  (三)明确项目价格构成

  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纳入项目价格构成,价格构成中的穿刺操作不可收取相关费用;独立穿刺项目可按相应治疗价格项目收取。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特色亮点

  明确放射治疗类部分项目的收费上限,明确儿童加收项目,在支持医疗技术发展、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同时,控制医疗总费用。

  八、执行时间

  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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