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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版目录。《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我省原自行增补医保药品在2022年6月30日全部完成消化。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我省基本医保可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同步调整。
  《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文件可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下载。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扎实推动谈判药品落地。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常态化、管理精细化的要求,夯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主体责任和主渠道作用,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及时召开药事会议,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加强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将在新版目录执行起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谈判药品配备情况,以及谈判药品配备率情况纳入有关考核指标和协议管理内容。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三、规范完善药品支付管理。《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录内药品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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