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供应保障管理工作,规范购销行为,落实医药购销责任,切实保证药品供应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采购配送责任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采购配送责任约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供应保障管理工作,规范网上药品采购配送行为,落实医药购销责任,切实保证药品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约谈制度,是指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与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过程中,不按规定供应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进行的告诫问责谈话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约谈对象为: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违反自治区内药品购销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自治区内药品购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办法等相衔接,是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三方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公布药品采购品种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不建立配送关系的;因非不可抗力撤标的;
(二)不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交易的;
(三)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四)擅自配送我区集中采购目录外药品的;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五)与医疗机构串通配送同通用名非平台挂网药品的;与医疗机构串通规避网采平台出库、入库管理的;
(六)不积极履行中标主体配送责任或配送企业责任,每月统计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的品规和企业;
(七)不按合同规定按时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八)有关违反药品配送管理规定和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七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不参加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或采购信息与实际采购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同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的,
(四)不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
(五)药品采购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高于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违反药品价格政策进行采购、销售药品的;
(七)有关违反药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八条 约谈工作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
第九条 约谈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前,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填写《药品采购配送责任约谈审批表》(附件1),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审定后,确定约谈小组及其组成人员,确定约谈事由、对象、时间、地点、方式,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对约谈对象发出《药品采购配送责任约谈书面通知书》(附件2),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人员)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三)约谈对象提交参加约谈人员的回执。
(四)约谈时,应至少有2名约谈小组人员在场,指定由专人做好约谈记录(附件3),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双方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约谈记录妥善保存,归入档案管理。必要时可将约谈内容形成约谈纪要发送有关单位。
(五)约谈后,约谈小组应依据相关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约谈整改意见书发送至约谈对象。
(六)约谈对象应在收到约谈整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整改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约谈过程及整改情况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汇报。涉及硬件改造等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被约谈对象应将整改计划、实施步骤、时限等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条 收到约谈通知的约谈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的,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按已经掌握的违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对药品供应配送以及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逐级上报约谈情况,督促辖区内约谈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约谈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以文件或会议材料形式向全区相关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二)按照新疆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列入不良记录。
前款决定事项,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约谈涉及全局性或者重大问题,需要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参加的,应提前2天报告,并请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约谈不得增加被约谈对象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约谈人员不得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约谈小组须充分听取其意见。约谈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小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以及企业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药品采购配送责任约谈审批表
2.药品采购配送责任约谈书面通知书
3.药品采购配送责任约谈记录
附件1:
药品采购配送责任约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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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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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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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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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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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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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采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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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采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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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意见(参会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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