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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信息来源:查看

冀医保函〔2020〕195号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经研究,决定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住院起付标准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职工一个年度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一、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医保统筹基金住院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3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1%、88%、83%;统筹基金支付额3-7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3%、90%、85%;统筹基金支付额7-20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5%、92%、87%。以上各支付段,医保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

  二、调整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按照省本级医保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备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简称“京津沪广深”)的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京津地区纳入省本级医保定点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除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各支付段均降低10个百分点;在“京津沪广深”的一、二级医保定点、或在“京津沪广深”之外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均不降低住院报销比例。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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