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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9        信息来源:查看

2020年3月20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7号文件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7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续签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协议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5号)文件要求,联合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21号),就做好2020年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主要从三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拨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以本地区2020年6月底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为准,按每人81元的标准拨付。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以本地区2020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为准,按每人20元的标准拨付。

二是拨付时间。各市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拨付人数可暂按2019年6月底参保人数计算。经省医保局统一组织对2020年度大病保险承办工作进行评估后,结合评估情况,按照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核拨剩余资金。

三是其他要求。各市医保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市医保局要组织好商保机构大病保险承办,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参保群众待遇落实到位。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对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提出新的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要求执行。

此件主送各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抄送承办我省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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