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部、工商总局、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国家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广大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
自治区已将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富马酸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癌靶向治疗药物吉非替尼和埃克替尼三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及时在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发布调整后的药品目录字典,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对码工作。
三、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工作
鼓励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2016年6月底前,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将三种国家谈判药品目录挂网公布。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各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求,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挂网价格通过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网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各地要开展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促进合理用药。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国家谈判药品的组织领导,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获得感和认同感,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
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谈判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