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做好《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相关落实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内部协调,明确任务分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建立由原卫生厅规财处、政法处、医政医管处、驻厅监察室、药政处、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处室要加强沟通与配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原卫生厅药政处承担落实《规定》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各地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制作并督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政法处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区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原卫生厅监察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查处,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规定》、《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提供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等采购相关信息。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连同牵头单位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一并报送原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已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职能的,由其他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二、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逐级报送制度
自治区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逐级报送制度,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或掌握本地区内发生的、有《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规定》十一条所列材料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时,同时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见附件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接到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规定》第四、第五条进行核实,并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核实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三、严格执行《规定》,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订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见附件2)。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四、强化部门沟通,加强综合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定》、《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情况,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否及时核实、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医疗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通知》处理情况等。自治区将定期对各地(州、市)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五、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原卫生厅2007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有关规定》(新卫法监发〔2007〕17号)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全面梳理本地区内按照新卫法监发〔2007〕17号规定仍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事项,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继续生效,直到原期限届满为止。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规定》后,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次数作累计处理。各地区要将总结清理情况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原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尹宛新
联系电话:0991-8565133
电子邮箱:ywx930929@163.com
附件:1.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
2.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自治区卫生厅代章)
2014年10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