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卫计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市管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八部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相关要求,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制度,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度,保障临床合理用药供应,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现就我市加强临床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短缺药品分类原则
短缺药品是指临床必需、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原因包括用量不确定、价格低廉、企业不常生产和在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药品。
根据短缺药品的供应情况,将其分成三类:一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二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三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
二、健全短缺药品监测哨点
全市所有医疗机构、本采购周期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均为我市的短缺药品监测哨点。
三、建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月报制度
每月5日前,各级医疗机构按属地将短缺药品信息填写完整上报,基层医疗机构报送县区卫计行政部门,由县区卫计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卫计委医政医管科,市直市管卫生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卫计委医政医管科(报送信息内容详见附件)。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于当月10日前上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计委将对所有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可根据需求与药品供应情况动态议价采购对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报至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充分发挥配送企业对于药品短缺敏感度较高的优势,如出现药品供应量不足、供应不及时、不能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等情况,药品配送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经营配送的短缺药品信息填写短缺药品报送清单表,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至市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四、完善短缺药品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市卫计委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短缺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研判,及时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短缺药品进行统筹调剂,协调相关短缺药品中标企业,采取补充招标、动态议价、加强储备、备案采购等多种形式保障供应,对辖区内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及时上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医疗机构、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的监测与供应保障,对本地、本单位申报的短缺药品要严格把关、严格复核,按要求及时上报。
(二)各企业要积极发挥优势,提高应急保障意识,常态化保持合理库存。各医疗机构如因回款不及时等不规范采购行为造成药品短缺的,由各单位自行协调解决。问题严重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问责。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选择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短缺药品监测与上报工作的负责人。
(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及新问题,请及时报送市卫计委,我委将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要求。
联 系 人:艾敏清 肖建山
联系电话:6437700
电子邮箱:dyy669@163.com
附件:新余市短缺药品报送清单表
新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