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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7        信息来源:查看

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二级以上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促进高值药品公平可及,2016年以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部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谈判,两部门共计公布39种谈判药品。自2017年9月起,自治区已先后将39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保障患者利益。39种谈判药品对于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凡有需求,必须采购”的原则,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到位。

二、做好统筹规划,合理控制药占比。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总体下降到30%左右”的要求,切实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制医药费用的动力,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把握特殊药品临床适用范围,进一步维护患者权益。要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使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

三、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各市县(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报。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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