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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信息来源:查看

宁卫疾控〔2020〕17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20〕59号)和《关于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苏卫委疾控〔2020〕60号),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责任区域内儿童预防接种门诊的指定工作,产科预防接种室由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综合〔2019〕9号)精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处(科)室会同相关处(科)室负责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接种单位指定和备案,医政、基层、妇幼、中医等处(科)室要会同疾控处(科)室做好医疗机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备案管理。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和备案的预防接种单位信息,需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类预防接种单位受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

   三、推进儿童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建设,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2020年江宁区和浦口区各建成1家示范门诊,2021年每个区设立不少于1家示范公示。

   四、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接种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对接种单位进行普查和抽查,重点检查疫苗储存和预防接种规范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市、区疾控中心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对接种门诊的日常培训、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价。请各区于12月10日前将本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结报委疾控处。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委疾控〔2020〕59号)(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0/8/10/art_7312_9424730.html)

      2.《关于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苏卫委疾控〔2020〕60号)(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0/8/10/art_7312_9424762.html)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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