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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信息来源:查看

鲁医保发〔2022〕3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提升群众就医用药可及性,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见附件),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不得高于附件所列价格,切实搞好价格衔接。

三、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四、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严格按调整时间执行,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五、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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