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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0        信息来源:查看

    《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下简称《国家炮制规范》)是国家药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的中药饮片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将在国家药监局和国家药典委官网上陆续发布。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国家炮制规范》颁布之日起,设置 12个月的实施过渡期。自实施之日起,生产《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和《国家炮制规范》的要求。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提前实施《国家炮制规范》。《国家炮制规范》实施之前,已按原标准生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可以在实施之后继续流通、使用。

二、《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其来源、【炮制】【性状】【贮藏】项执行《国家炮制规范》相应规定,质量控制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药典》相同品种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其产品包装标签的【执行标准】项应当按相关规定标注《中国药典》和《国家炮制规范》。

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应当按照《国家炮制规范》及时更新工艺规程等文件,并遵照执行。使用中药饮片的中药(蒙药)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核实所购用饮片是否为《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品种,是否按要求炮制并检验合格。

五、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实施《国家炮制规范》,切实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安全。要实时关注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典委员会、自治区药监局网站,及时掌握《国家炮制规范》品种颁布情况及我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调整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工艺规程等文件的更新工作。

六、中药(蒙药)制剂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室自行炮制中药材(蒙药材)的,凡是《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品种,应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

各单位如在实施《国家炮制规范》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我局沟通联系。

联系人:乌日古玛拉;联系电话:0471-4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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