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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1        信息来源:查看

沪卫规〔2022〕18号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这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并配发新文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新文号(原文号)

延长有效期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规〔2022〕19号(沪卫计规〔2017〕10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规〔2022〕20号(沪卫计规〔2017〕11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规〔2022〕21号(沪卫计规〔2017〕12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规〔2022〕22号(沪卫计规〔2017〕13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规〔2022〕23号(沪卫计规〔2017〕14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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