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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信息来源:查看

晋药监函〔2021〕61号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防范流通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进一步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确保质量安全。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从事药品经营人员要严格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切实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诚实守信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二、各市局要监督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重点事项》(附件1)开展自查,梳理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三、全省药品经营企业于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见附件2),报送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将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省局邮箱:SXYJliutong@163.com;药品零售企业报送至属地市局。

   四、各市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对未履行自查责任的企业,予以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自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依法进行查处。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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