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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6        信息来源:查看

厦医保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及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待遇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14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10元调整为74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400元。

    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保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3%、80%、90%。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往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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