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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5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健委、医保局四部门公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中药配方颗粒正式结束试点,实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质量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省质量标准,也明确了挂网采购,医保支付等有关事项。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规范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管理相关工作,我局起草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国家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健委、医保局四部门公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实行阳光采购、网上交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二是明确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三是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特性及有关部门管理要求明确了其他相关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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