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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2021年第10次赤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减轻 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略有站余”的原则,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 下意见:

一、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就医过程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 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后,再按规定比例由医保统 筹基金支付。

二、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医疗费各段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治疗,基本医疗保 险各段支付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三、 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 医疗费各段支付比例降低的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 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由各段降低10个百分点,调整为同普 通疾病住院支付比例一致。

四、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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