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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10-19        信息来源:查看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为抓手,找准找实日常监管、风险排查、案件查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扎实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案例一、根河市XX大药店销售假药案

    2023年9月21日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根河市XX大药店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移交我局,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本案为2022年9月15日来访人现场举报根河市根河大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和委托检验,根河市根河大药店销售的华佗锁精丸、肾黄金、延时王商品中添加有“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11月10日我局将本案移送根河市公安局。2023年9月19日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于2023年9月21日移交我局。

    根据当事人刘XX自述,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齐XX,他是我舅舅,因为年龄大了,身体不好,不在根河市,委托我全权负责,每月给我开3500元工资。由于药是我卖的,齐XX并不知情。2023年9月21日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根检意(2023)5号,对根河市根河大药店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移交我局。根据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涉案物品进行性质认定的复函”,“华佗锁精丸”、“肾黄金”、“延时王”三种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为假药;“白色胶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5105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XX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二、呼伦贝尔扎兰屯市XX服饰店虚假宣传销售化妆品案(网络销售)

    2024年3月13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材料,称呼伦贝尔扎兰屯市XX服饰店在网络平台宣传一款面霜抗衰老、去浮肿,该功效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具有的功效,该面霜无国妆特字。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核查,该店为网络平台线上经营,并没有实体门店,该店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一款名称为“益若翼七子粉蛋壳盈润抗皱精华霜”的产品,该产品介绍页标有“抗衰老、抗皱、紧致、去浮肿”的字样。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李XX陈述:该店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登记经营资质注册了名称为“全国一线美妆”的网店,主要经营面霜、祛斑霜、眼霜和面膜等商品,该网店确实于2024年3月3日向举报人销售了一款名称为“七子粉蛋壳盈润抗皱精华霜”(该面霜由于在网店上传时“益若翼”三个字未识别成功,实际该面霜全称为“益若翼七子粉蛋壳盈润抗皱精华霜”)的面霜,销售价格为41.50元/瓶,在该网店的销售页面上,在宣传该面霜时使用了“抗皱、紧致、去浮肿”字样。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抗皱、紧致”的功效评价报告,无法提供“抗衰老、去浮肿”功效的佐证材料。当事人经营者李XX陈述是由于在拼多多平台上传商品信息时,由于使用的“尘牛”上传软件因识别错误,把“抗衰老、去浮肿”信息误传到了商品宣传页面。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发布,实际未产生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销售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案例三、呼伦贝尔XX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20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伦贝尔XX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过期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械混放。经查,该公司库房储存的过期医疗器械(气管插管、随弃式导电粘胶极板、呼吸道用吸引导管)与其他医疗器械混放未分区,存在给患者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风险,且该公司库房属于经营场所,库房用于储存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库房储存的医疗器械是用于经营使用的,且无法提供未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相关佐证,本案案值1700.00元。

    当事人储存的过期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械混放未分区,过期医疗器械已进入经营使用环节,不能排除存在给患者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风险,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30000.00元;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

    案例四、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XXX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XXX药店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个别需阴凉储备的药品未存放在阴凉设备、药品未明码标价、未启用计算机系统对经营的药品进行管理等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当事人2024年4月23日、2024年7月9日药品采购票据两张,发现双黄连注射液、柴胡注射液、注射用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用赖氨匹林、注射用盐酸溴己新等五种处方药品均无销售处方,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莫市监综执责改〔2024〕7号)。改正期届满后,当事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等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行为已改正,但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行为。                                                

    经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双黄连注射液2支,柴胡注射液10支,注射用甲磺酸左氧氟沙星3支,注射用赖氨匹林2支,注射用盐酸溴己新5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行为给予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牙克石市XX美容馆使用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行为案

    2024年4月26日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牙克石市XX美容馆的调配间桌面上摆放有已开封使用的爱珀琪洛神花身体护肤膜和啡享身体磨砂膏各一瓶。爱珀琪洛神花身体护肤膜标签印刷限期使用日期是2023年11月04日、啡享身体磨砂膏标签印刷限期使用日期是2023年05月10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对牙克石市XX美容馆店长张XX的询问中,该店爱珀琪洛神花身体护肤膜、啡享身体磨砂膏只给一位顾客使用过一次,作为活动推广未收取费用,未出现不良反应等投诉,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该过期化妆品的购货合法票据、生产厂家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构成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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