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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抗菌消炎胶囊案)
发布时间:2024-11-26        信息来源:查看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生稽罚〔2024〕23号 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抗菌消炎胶囊(批号:240501)案 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14502227086131010(1-1) 张日田 当事人在核准的****场地内,于2024年5月21日按规定工艺生产批号为240501抗菌消炎胶囊(规格:每粒装0.25g)74418盒,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审核放行,2024年5月-7月期间以单价3.52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共计31680盒,销售货值金额111513.60元,自行检验及留样用18盒,国家药品抽检用28盒,库存42692盒,生产该批抗菌消炎胶囊货值金额为261951.36元。上述抗菌消炎胶囊经国家药品监督抽样检验,需氧菌和酵母菌总数:710cfu/g,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YBZ08542008规定;经****复检,需氧菌和酵母菌总数:300cfu/g,仍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共召回上述抗菌消炎胶囊18122盒,货63789.44元,未售出及召回产品60814盒,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产品获违法所得47724.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售出(含已召回)劣药6081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7724.16元;
(三)处药品货值金额261951.36元3.5倍罚款916829.76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964553.92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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