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价格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07〕275号)制定的部分药品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二、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常用低价药价格调整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