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管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6号)
驻济省(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驻济省(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规定执行,不得另外加收观察、消毒、垃圾处理、取暖(空调)、座椅等其他任何费用。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要对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进行认真规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对各医疗机构门诊输液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