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药品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益母草膏等170种325个规格药品价格核定如附表一、二、三,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价格均为省定临时价格,待国家公布正式价格后按正式价格执行。此前以各种形式公布的表列药品价格与本《通知》规定价格不符的,均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其中附表三所列22种降价药品医疗机构实际加价率不得超过15%,暂停招标采购;抗肿瘤药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二、本通知规定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除已标明外,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一律执行同一价格。
三、本通知所列统一价格药品中,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及我局原已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可继续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并于近期进行一次核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现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下来,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不能提高。
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06年8月15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药品价格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及部队驻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