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以及《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现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在集中采购周期内,药品零售价格超过此次公布价格的,按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公布价格的,按集中采购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通用名下达,除备注生产企业名称或执行标准等区别定价的药品外,同种药品不区分产地和品牌执行统一定价。
四、本通知未列的剂型、规格,请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我局将根据差比价规则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公布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