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我局对部分品种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各有关企业须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在我局未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三、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2008年2月5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08年0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