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与本次定价不一致的,一律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水平。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监测,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作出相应的定价调整。同时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基本药物增补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1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