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 1193号)精神,考虑到执行时间不一致和部分品种还需省上确定具体价格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先将国家计委确定的13种中成药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49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3种,最高零售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乙类36种,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布,具体价格和执行时间另文下达。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属于当地企业生产的,各地物价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汇总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经专家评审,国家计委确定北京同仁堂、天津达仁堂、天津乐仁堂、天津中新药业中药厂、杭州胡庆余堂、哈尔滨世一堂、南京同仁堂、上海中药三厂、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10家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见附表)。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1年7月23日起执行。
附表:
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