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378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闽价医[2011]461号)有关规定,现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以往我局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附件中所列各品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和我局以往公布的价格文件中凡标注特定生产供应企业名称的,如果作为基本
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分析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www.fjjg.gov.cn)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并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