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在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尚未定价或只制定了代表品价格的,我委暂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定价权属我委的,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注明了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的为原研、专利、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表中药品时,中标后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