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定价药品属省定价品种及基本药物增补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基本药物增补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