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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措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负10%。
②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个人自付40%。
③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个人自付15%。
④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个人自付10%。
⑤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15%。
(2)治疗项目类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5%。
②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个人自付10%。
③心脏激光打孔、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15%。
④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个人自付40%。
(3)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个人自付50%。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付比例
(1)监护病房费(CCU、ICU),个人自付10%。
(2)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自付10%。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4)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