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见附表一)中27种药品价格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国家计委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见附表二)中42种药品价格,由各地、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要求的浮动幅度将所属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具体浮动意见于2001年5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并由省物价局制定具体价格和执行时间。
三、对国家计委此次公布的69种药品价格,部分企业已经向国家计委提出单独定价申请(见附表三),具体价格由国家计委另行通知。在国家计委价格未下达前企业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