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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施后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普通门诊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9: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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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民政局、各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施后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普通门诊医疗救助工作,方便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医疗救助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病历费。

    二、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按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规定,在市内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到选定的市外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普通门诊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含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用完,基本医保核报金额为0元)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到非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实施医疗救助。

    三、各区医保、民政、社保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普通门诊和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其中,各区医保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政策口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区民政部门配合各区医保部门指导镇(街道)、村(居)做好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普通门诊和医疗救助政策解读,指引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办理普通门诊医疗机构选点与变更;各区社保部门要在区、镇(街道)社保服务窗口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工作。

    四、各市内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熟悉掌握普通门诊和医疗救助政策,做好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就医引导、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相关政策、经办问题应分别向各区医保、社保部门及时反馈。

    五、各区医保、民政、社保部门要重点关注普通门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可通过相关社会救助、慈善救助政策进行兜底保障,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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