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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3/7/21 11: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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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5号)精神,现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规定如下:

一、我市参保人员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江苏省及苏州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投保对象范围为参保职工本人及配偶,本人父母,子女。

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应符合《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限制投保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体现普惠公益导向和便捷理赔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二、对于已购买《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内的长期协议型险种产品的参保人员,可按原个人账户购买规定执行至协议结束。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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