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快推进城区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系统规范工作,现就系统接口、药品进销存通知如下:
一、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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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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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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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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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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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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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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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提交信息系统接入业务单,自主选择系统开发商,申请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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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息中心:徐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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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67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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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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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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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系统开发商分配授权文件后,信息中心发放给各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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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息中心:徐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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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67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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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7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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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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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通过系统联调测试。第一轮为测试接口交易是否正常;第二轮测试数据是否正常。测试远程和现场相结合,测试通过发放联调测试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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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接口开发商:刘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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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655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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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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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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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息中心确认药店系统软硬件符合要求后。将符合信息规范要求名单提交给基金核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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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息中心:徐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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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67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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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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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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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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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口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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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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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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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提交自查表。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的药店进行自查,将自查表(后附视频监控设备照片)交到基金核查科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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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核查科
: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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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675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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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8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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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店系统规范接入
1.定点零售药店可自主选择接入方式,填写《宜昌市市直两定机构信息系统接入业务单》(见附件),法人签字盖章后交到医保信息中心316室申请授权文件。选择云药店的由东软公司负责接口测试及接入,选择其他系统的由相应开发商负责接口测试及接入。
2.无论选择云药店或其他开发商软件,协议期内不得更改。
三、药店信息系统开发商要求
本次系统改造开发商须符合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GSP认证。
四、药店信息系统软件要求
1.信息系统符合国家医保标准规范,药品、药师业务编码需符合国家医保局要求,数据集、交易参数符合接口规范。
2.信息系统中所有医保实时结算药品明细数据上传,接受数据监控和审计。
3.信息系统兼容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扫码方式销售医保药品,不允许手工下账。
4.信息系统中医保支付终端必须经医保部门认可,第三方支付终端向医保部门备案。
五、药店视频监控要求
1.药店视频监控要求全覆盖、无死角,重点为收银台、非药品摆放区。
2.监控摄像头数量:收银台1-2个、药品摆放区1-2个、非药品摆放区2-4个、主要通道视环境而定。各区摄像头可共用。
3.监控视频保存时间达到60天。
联系人:徐丛琳,电话:0717-6751901
附件:1. 宜昌市市直两定机构信息系统接入业务单
2. 宜昌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化管理标准自查表
宜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宜昌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
2020年9月9日
附件1
宜昌市市直两定机构信息系统接入业务单
全省统一定点编号: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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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定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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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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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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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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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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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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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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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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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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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变更 □增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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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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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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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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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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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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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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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口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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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东软云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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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其他接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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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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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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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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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存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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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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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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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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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直两定机构接入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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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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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定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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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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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线操作培训 □一卡通操作培训 □接口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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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定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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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授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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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通过
(定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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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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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人员
(定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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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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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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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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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成改造
(改造定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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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成接口测试
(改造定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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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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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定机构意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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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服务商意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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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宜昌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化管理标准自查表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盖章) 医保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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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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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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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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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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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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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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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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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药店实际地址、经营方式、法人和经营范围是否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册的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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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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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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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名及以上执业药师在岗并能提供配药服务;
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医保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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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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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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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独立的进出通道);未将柜台出租、承包、转让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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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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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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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点零售药店内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栏(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标牌、质量负责人、药师、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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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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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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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国家赋予定点零售药店编码,按医保部门公布医保信息系统接口规范进行系统对接,通过联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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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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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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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药品等“进、销、存”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等基础信息库,如实向医保部门上传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等数据,实时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店随货联出入库明细;“进、销、存”明细对应、账实相符;
药品数量占总经营品种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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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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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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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医保刷卡收银区、商品摆放区、进出通道等关键位置已安装视频监控终端,视频监控全覆盖、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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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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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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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刷卡签字制度;
给参保人员提供准确的购药明细,并告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
不得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市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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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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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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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店内摆放的商品严格分区并设置明显标识;
明码标价;
未摆放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摆放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能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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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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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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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保刷卡服务中应严格执行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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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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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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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消费返现、积分返现、购药赠送或积分兑换生活用品等支付范围外商品的促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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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