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ZJSP42-2016-0038
浙价医〔2016〕115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合理调整和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对综合服务类、临床诊疗类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详见附件1)。
二、决定增补“植入式心电记录器安置术”等2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内容(2016年10 月)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2016年10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