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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产科类等8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9/4 8: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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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产科类等7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2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29号)有关要求,对整合规范后的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放射检查类等8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丽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并结合国家、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要求,修订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服务项目

   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严格执行整合规范后的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放射检查类“产前常规检查”等3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至8)。同步终止《丽江市医疗保障局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江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丽医保〔2024〕51号)及相关文件中“营养风险测评”“普通透视”等44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9)。

    二、规范价格治理

    (一)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规范治理。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检验类项目价格规范治理。结合实际降低“微量血糖测定”、“13碳尿素呼气试验”、“B型钠尿肽(BNP)测定(双抗体免疫荧光法)”3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计价单位,并调整最高限价标准;同步修订“B型钠尿肽(BNP)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计价单位及项目内涵(详见附件10)。调整后价格为丽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

    三、明确实施范围

    丽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产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丽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落实支付政策

    整合规范后的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明确医保支付标准,未明确的以丽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最高限价收费的按实际收费价格支付。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可吸收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生物胶、敷料、修补材料收费耗材,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Ⅲ类注册证。

    本通知自2025年8月30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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