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新增和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省市价格联动原则,对新增的“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等20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省管除外)执行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相同政策。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管理的“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8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省管除外)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报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本通知施行时间为四川省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时间,试行期两年。在试行期如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9日